(2016)黑108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吴金阳与李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阳,李连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1060号原告:吴金阳,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李连成,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吴金阳与被告李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吴金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阳以被告李连成已经庭外给付欠款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吴金阳负担。审 判 长 于游洋代理审判员 付 洁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