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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吴金阳与李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阳,李连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1060号原告:吴金阳,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李连成,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吴金阳与被告李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吴金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阳以被告李连成已经庭外给付欠款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吴金阳负担。审 判 长  于游洋代理审判员  付 洁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世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