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9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程兴昌、邓从莉与陈燕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兴昌,邓从莉,陈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9041号申请执行人程兴昌,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邓从莉,女,1983年11月25日生,瑶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陈燕华,女,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679号原告程兴昌、邓从莉诉被告陈燕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燕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车辆等相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燕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兴昌、邓从莉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燕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陈燕华支付逾期迁出户籍违约金人民币26,4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程兴昌、邓从莉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高忠审 判 员 朱恩平代理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