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365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夹河镇。被告:孙某某,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青峰村孙家堡东组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联系,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审判员 乔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