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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365号原告:李某某,女,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夹河镇。被告:孙某某,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青峰村孙家堡东组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联系,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审判员  乔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