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丽娟与烟台丰源服装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娟,烟台丰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娟,女,生于1980年2月23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丰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李雨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娟与被执行人烟台丰源服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丰源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