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6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胜波与被告魏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波,魏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476号原告:郭胜波,男,住平利县。被告:魏飞飞,男,住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胜波与被告魏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胜波于2016年10月24日以“自行与被告魏飞飞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胜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波撤诉。本案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0元,由原告郭胜波负担。审 判 长 赵胜利审 判 员 印 玲人民陪审员 柯贤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