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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6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胜波与被告魏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波,魏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476号原告:郭胜波,男,住平利县。被告:魏飞飞,男,住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胜波与被告魏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胜波于2016年10月24日以“自行与被告魏飞飞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胜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波撤诉。本案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0元,由原告郭胜波负担。审 判 长  赵胜利审 判 员  印 玲人民陪审员  柯贤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