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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秀琴与郭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琴,郭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359号原告杨秀琴,女,土家族,生于1989年9月12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郭进,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19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杨秀琴诉被告郭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