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权杰与岳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权杰,岳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227号申请人:赵权杰,又名赵二全,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岳胜利,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赵权杰与岳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振 宏审判员 吴 海 林审判员 赛音朝格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宇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