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四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鼎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鼎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胡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刚,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鼎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中银花园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75539912。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书祥,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敏,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鼎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二审期间,王树刚等人以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鼎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两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债协议书》无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东民初字第2335号。王树刚等人又向本院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与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东民初字第2335号案诉讼标的相同,《房地产抵债协议书》的内容又涉及职工安置,二审程序中无法直接追加当事人予以裁判,故发回重审,由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邢台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振防审 判 员 郑延铎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