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7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高晓红,张学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张学鹏,高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743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兰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学鹏,男,1958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高晓红,女,1962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诉被告张学鹏、高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缴清所欠的物业服务费,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