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石东亮与蔡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东亮,蔡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213号原告:石东亮,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源市,住济源市。被告:蔡峻峰,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石东亮与被告蔡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东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峻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东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其欠款4.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父亲蔡振国向其借款156万元,约定月息1.8分。借款到期后,蔡振国未支付借款本息。截止2014年9月1日共欠利息4.8万元,由被告给其出具了欠据,但被告也未支付。蔡峻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蔡峻峰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等相关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蔡俊峰的父亲蔡振国曾向原告石东亮借款,并约定了利息。2014年8月1日,蔡峻峰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利息2万元,并注明结至2014年8月1日前。2014年9月1日,蔡峻峰再次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8月份利息款2.8万元。出具欠条后,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利息欠款。本院认为,被告蔡峻峰欠原告石东亮利息款4.8万元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欠款虽系蔡振国借原告款后产生的利息,但被告自愿给原告出具欠条,表明其愿意归还上述利息款4.8万元,因此,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该4.8万元利息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峻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石东亮4.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蔡峻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崔作现人民陪审员 杜永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