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玉桂 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桂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85号罪犯王玉桂,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王玉桂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玉桂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均获得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玉桂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玉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玉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玉桂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桂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