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5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虞杭辉与黄泉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杭辉,黄泉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597号之二原告:虞杭辉,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黄泉恩,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杭辉与被告黄泉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5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