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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5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虞杭辉与黄泉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杭辉,黄泉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597号之二原告:虞杭辉,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黄泉恩,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杭辉与被告黄泉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5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