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连元与谭君辉、徐和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元,谭君辉,徐和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1644号原告:朱连元。被告:谭君辉。被告:徐和静。原告朱连元与被告谭君辉、徐和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现原告朱连元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连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保全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344元,由原告朱连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