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胡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48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负责人王有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洋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芳,该公司职员。被告胡娟,女,生于1986年12月2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诉被告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鼎 恒代理审判员 ��张鸣蕊人民陪审员 米 剑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