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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694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英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