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694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英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