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加群容留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55号罪犯秦加群,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德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秦加群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秦加群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加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秦加群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元。本院认为,罪犯秦加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秦加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秦加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加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