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凤艳与被执行人范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凤艳,范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5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胡凤艳,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范玉华,1963年9月8日出生,住址明水县。申请执行人胡凤艳与被执行人范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5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5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春审判员 孙立武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明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