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成绪与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绪,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孙成绪,男,汉族,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29甲1号法定代表人:岳陶明。孙成绪申请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沈和民四初字第012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成绪于2016-5-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沈和民四初字第0125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书记员 王施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