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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军与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687号原告王军,男,汉族,略阳县人。被告郑荣,女,汉族,略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李飞龙,略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军与被告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城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