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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伊力瓦柯·萨伍尔与苑卫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力瓦柯&middot,萨伍尔,苑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伊力瓦柯·萨伍尔,男,维吾尔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墨玉县。被执行人:苑卫强,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执行伊力瓦柯·萨伍尔申请执行苑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苑卫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伊力瓦柯·萨伍尔与被执行人苑卫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库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苑卫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伊力瓦柯·萨伍尔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健代理审判员岳岚代理审判员姜群英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梁理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