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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志安与刘长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安,刘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安,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刘长明,地址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申请人王志安与被申请人刘长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5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长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志安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长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是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长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志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长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志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