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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与俞海、孙皇燕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898号申请人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科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俞海、孙皇燕、孙亮、王敏华、孙共产、俞镔、章丽娜、王红霞、裘正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市阳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64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4888元,执行费19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富阳科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少量银行存款,俞海、孙皇燕名下共有的位于富春街道金城路28号复城国际公寓3号2101室房产(另案处置),孙亮名下位于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8-2号802室房产(已抵押案外人),王敏华名下位于富春街道桂花西路一弄8号802室房产(已抵押案外人),裘正胜名下车辆(下落不明);同时被执行人俞海、孙皇燕名下位于富春街道金城路28号复城国际公寓3号2101室房产正在司法处置中(另案),被执行人王红霞、裘正胜名下位于鹿山街道依江路380号新山水御园10号1701室房产已处置完毕,故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资产。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8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