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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鼎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顾玉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金属制品(某某)有限公司,兴化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顾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5635号原告某某某金属制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某(特别授权)。被告兴化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被告顾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金属制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金属制品(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金属制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某某某金属制品(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开勇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人民陪审员  XX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玉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