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德新诉柏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新,柏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919号原告陈德新,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告柏勇,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樊市。原告陈德新诉被告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陈德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德新负担。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玮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