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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德新诉柏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新,柏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919号原告陈德新,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被告柏勇,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樊市。原告陈德新诉被告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陈德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德新负担。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玮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