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62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与刘丽、刘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刘丽,刘学红,马会银,杜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6**执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住所地:西华县箕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晓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春光,该支行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刘丽,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刘学红,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马会银,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运兵,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6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申请执行刘丽、刘学红、杜运兵、马会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丽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置中,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16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6)豫16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