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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403、404、405、406、407、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陆银志、周相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银志,周相安,周道珍,刘追键,张红,康国庆,吴忧,崔继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03、404、405、406、407、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银志,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周相安,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周道珍,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刘追键,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康国庆,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吴忧,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崔继政,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陆银志、周相安、周道珍、刘追键、张红、康国庆与吴忧、崔继政民间借贷纠纷六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吴忧、崔继政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忧所有的“海宏”228号干货船一艘,并对该船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500502.00元。2016年7月15日,本院委托安徽中泰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船舶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陆银志、周相安、周道珍、刘追键、张红、康国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该船舶以评估价1500502.00元交付六申请执行人抵偿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忧所有的“海宏”228号干货船一艘以评估价150050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陆银志、周相安、周道珍、刘追键、张红、康国庆抵偿其债务(其中陆银志本金500000元、周相安本金20000元、周道珍本金220000元、刘追健本金250000元、张红本金400000元、康国庆本金300000元)。该船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陆银志、周相安、周道珍、刘追键、张红、康国庆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陆银志、周相安、周道珍、刘追键、张红、康国庆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