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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齐×等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6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4月6日被羁押,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齐×,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1990年5月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1991年3月因赌博被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1991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4月6日被羁押,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齐×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间,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辛庄村等地,多次架设粘网、布置诱鸟捕捉野生鸟类销售获利。2016年4月6日,因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辛庄村南侧果园内,查获被告人曹×、齐×布置好的粘鸟网2张、诱鸟19只、吸引鸟的录音机和音箱各1个;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辛庄西街33号院被告人曹×、齐×租住地内,查获捕捉所得鸟类死体1908具、活体100余只。经鉴定,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被告人曹×、齐×均于2016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曹×、齐×在开庭审理时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谷×、刘×、张×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北京市昌平区园林绿化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询函的复函,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出具的野生动物接收证明,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曹×、齐×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齐×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未移送之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清单)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冀 敏清单粘鸟网铁钎70个鸟笼29个粘鸟网32张粘鸟网铁钎支架76个粘鸟用录音机9个固定粘鸟用绳3卷粘鸟用低音音响1个粘鸟网及铁钎2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