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高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偿还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0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