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朋、郭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朋,郭丽丽,王钢,周明军,宫雷,齐清卫,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齐朋。被执行人郭丽丽。被执行人王钢。被执行人周明军。被执行人宫雷。被执行人齐清卫。被执行人��斌。本院执行的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朋、郭丽丽、王钢、周明军、宫雷、齐清卫、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