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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X敏与被告于X景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于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3民初1288号原告:朱某某,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苏智才,系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雅杰,系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