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5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733号原告:张炳松,男,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云岭镇新兴村保兴庄组2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XXX号安徽置地投资广场26楼。负责人:鲍旭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志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炳松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张炳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炳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原告张炳松负担。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