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海、黄光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黄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吴海,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黄光福,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吴海与黄光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