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顺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江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李卫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顺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江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李卫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869号申请人:青岛顺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潘秋梅,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宝,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青岛江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于敬乐,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卫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青岛顺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江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李卫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顺莆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江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司、被申请人李卫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林建锋以其名下的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江川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卫军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林建锋名下的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