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单桂付与崔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桂付,崔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857号原告:单桂付,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崔德生,男,汉族,1953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单桂付与被告崔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