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秀珍、邬建华与被执行人王水友、尹春娥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珍,邬建华,王水友,尹春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珍,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邬建华,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王水友,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古城街***号,身份证号码3101041970********。被执行人尹春娥,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古城街***号,身份证号码3521011971********。申请执行人陈秀珍、邬建华与被执行人王水友、尹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秀珍、邬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水友、尹春娥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