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持堂与贺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持堂,贺建军,艾琴,边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442号申请执行人李持堂被执行人贺建军被执行人艾琴被执行人边春明申请执行人王卫彪与被执行人王衡、奚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持堂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下剩借款本金及从2016年3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已偿还款项先偿还利息,剩余部分抵作本金),案件受理费153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20元。本院于���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持堂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