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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张训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张训平,张训俊,张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牛登国,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训平,男,1971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训俊,男,1954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训波,男,1969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训平、张训俊、张训波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4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张训平、张训俊、张训波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5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98元、律师费5618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