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26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与宿迁远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宿迁远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641号之二原告: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号国泰广场*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徐尊民,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鲁银娣,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远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金鹰天地广场A区A04-6号。法定代表人:唐浩青,职务不详。原告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下称宏亮所)与被告宿迁远东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远东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东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宏亮所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远东公司支付660万元及利息;2.请求确认原告对志恒大厦房地产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志恒大厦系由被告远东公司发包给案外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6年4月10日,因被告远东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志恒大厦工程款债权中的660万元以及工程款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转让给原告,用以冲抵其欠付的法律服务费。经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告远东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宿迁志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办公楼志恒大厦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合同价款为10675587.36��,合同工期180日历天。2014年1月16日,因债权人张增林申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宿中商初字第02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远东公司名下志恒大厦土地使用权予以了查封。2014年12月17日,因执行需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被告远东公司办公楼及座下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即志恒大厦)。2016年7月5日,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目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志恒大厦以及土地使用权已进入执行拍卖实施程序。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虽然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但其请求确认对志恒大厦房地产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请求实为对已经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原告应当向执行法院即江苏省宿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进行告知释明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苏1311民初2641号案件。原告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000元、保全费50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