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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276号原告:黄某某,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师某某,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