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276号原告:黄某某,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师某某,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