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548号原告毛某某,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