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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甘0423执739号之一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涛,李国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进涛,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李国溪,男,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张进涛与被执行人李国溪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甘0423民初1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张进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溪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张进涛垫付的医疗等费4001.06元。但被执行人李国溪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国溪所有的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705南路21号A2幢4-502室(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0346**号)予以查封,现因该项房产暂时不宜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张进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