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安三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海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三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海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田远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479号申请人广安三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怀蓉,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海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被执行人田远金,男,生于1974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和履行义务,执行中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海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田远金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华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