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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军亮与秦桂岭、李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亮,秦桂岭,李成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366号原告:李军亮委托代理人:田佳佳,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红兰,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桂岭被告:李成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亮诉被告秦桂玲、李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亮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军亮承担。审判员 贺雪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