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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柏林与佛山市三水快而达仓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林,佛山市三水快而达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283号原告:刘柏林,男,汉族,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公民身份号码:×××783X。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锦添,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快而达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村委北村股份合作。法定代表人:许海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柏林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快而达仓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柏林在本院对案件作出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刘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