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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荣虎与丁明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荣虎,丁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贾荣虎,男,198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丁明春,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3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连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