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夏永江与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江,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夏永江,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陶秋月,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5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皖0221执491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40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利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