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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任庆鑫与石满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庆鑫,石满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任庆鑫,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满周,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再审申请人任庆鑫因与被申请人石满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03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任庆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革人民陪审员  张福培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