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终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易曦与海口保税区智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曦,海口保税区智源贸易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2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保税区智源贸易公司(原海口保税区智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朝晖,总经理。上诉人易曦与被上诉人海口保税区智源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向上诉人易曦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易曦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易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玉坤审判员 熊鹤祥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