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晓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晓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292号罪犯李晓洪,男,1983年2月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以(2003)德刑初字第1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洪判犯运输毒品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云高刑执字第25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晓洪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0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6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李晓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晓洪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晓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