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付光辉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光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822号罪犯付光辉,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作出(2007)昆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云高刑复字第2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云某2、李某1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某2、崔某代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付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立功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合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光辉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九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7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6月12日止。罪犯付光辉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2015年5月21日罪犯付光辉与他犯共同成功制止罪犯董某跳楼自杀,具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立功表现奖励审批表》、《云南省第四监狱狱侦科关于十监区成功防范罪犯董春波自杀事故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警察严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罪犯禁闭审批表》、对罪犯付光辉的《询问笔录》、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